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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嘉定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地址:塔城路
360
弄
8
号
联系电话:
59917780
二、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99
年第
271
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沪府发
1996
年第
60
号《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
三、受理对象:
具有本街道户籍的个人和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于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四、受理程序:
1
、向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户籍所在居委签署初步意见;
2
、如实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表》;
3
、提供户籍、身份、家庭财产、家庭成员的各种经济收入状况证明。社会救助申请材料齐全后,必须无条件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所、居委会的入户调查,并积极配合;
4
、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经审批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5
、向申请社会救助人发放不予或准予社会救助通知书;
6
、救助金的发放时间为跨月下旬,到所在地邮电局领取。
五、享受社会救助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上海市民政局沪民救发(
1999
)
37
号文件第
5
条第
2
款规定:处于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一定时间的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有权停止其救助。
六、监督渠道:
本级监督:嘉定镇街道纪工委
电话:
59533890 |